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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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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遵守所有環保法例,或在缺乏既定法例的情況下,適當地尋求並遵守獲公認的最佳國際慣例。 |
2. |
在公司全面推行「環境管理系統」,旨在不斷監察及管理對環境的影響,並定期檢討各種需要密切監管的環境問題。 |
3. |
根據法例要求或最佳做法的慣例,為新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按建議推行改善措施。 |
4. |
確保承辦商及業務夥伴執行各項環保建議,從而達到可接受的環保水平,並指導和鼓勵所有供應商在提供產品及服務時採取可接受的環保措施。 |
5. |
教導及訓練員工各項有關環保的事宜,藉以加強他們的環保意識。 |
6. |
向乘客、立法會議員、專家及公眾灌輸鐵路有助環保的信息。 |
7. |
訂立環保表現目標及安排進行第三者環境審核,然後公佈結果以求不斷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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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訓示有任何疑問,請直接向環境經理馮悟文博士查詢。
註:本訓示取代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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