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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治
公司為股東利益而致力實行高水平的公司管治,並且付出相當的努力於選和落實最佳守則。
年內地鐵一直遵守香港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上市條例附錄十四所載的「最佳應用守則」,唯公司非執行董事沒有特定任期,但會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八十七及八十八條,在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流退任及重選。(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八節委任之董事除外)。

美國「二零零二年Sarbanes-Oxley 法案」在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日由美國總統簽署成為法例,旨在加強公司管治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由於地鐵是一間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匯報的公司,故受這新法例所約束。公司將一如既往,繼續進行檢討內部系統及工作守則,在適當生效日期前履行法例下的新規定。
地鐵有一個清晰明確的組織及管理架構,高層管方是由董事局和執行總監會組成的一個雙層管理架構。董事局擁有最高權力,並獲執行總監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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