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 如表6.1 所呈示。地鐵所有長期管理的資產都達所定目標。
當完成“從環保角度去探究前供應商‘處置’廢棄配件或設備等的要求”的目標後,決定不再發展或實施合約性要求承辦商回收及棄置這些資產,理由包括:
- 由採購至棄置之間通常超逾十年,承辦商為應付未來風險而要提高成本。 - 單一或合資承辦商的法律責任,十二年後便無效(蓋章合同);和 - 地鐵藉由特定的香港法例及內部〈資產管理手冊〉,以監控合資格承辦商傾倒特別廢料。